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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舊五代史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大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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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貨志

《舊五代史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

(案:《薛史·食貨志序》,原本闕佚,卷中惟鹽法載之較詳,其田賦、雜稅諸門,僅存大略,疑明初是書已有殘闕也。今無可採補,姑存其舊。)

樑祖之開國也,屬黃巢大亂之後。以夷門一鎮,外嚴烽堠,內闢污萊,厲以耕桑,薄以租賦,士雖苦戰,民則樂輸,二紀之間,俄成霸業。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河上,河南之民,雖困於輦運,亦未至流亡,其義無他,蓋賦斂輕而田園可戀故也。及莊宗平定樑室,任吏人孔謙爲租庸使,峻法以剝下,厚斂以奉上,民產雖竭,軍食尚虧。加之以兵革,因之以饑饉,不三四年,以致顛隕,其義無他,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。(案:以上見《容齋三筆》所引《薛史》,繹其文義,當系《食貨志序》,今錄於卷首。)

唐同光三年二月,敕:“魏府小綠豆稅,每畝減放三升。城內店肆園囿,比來無稅,頃因僞命,遂有配徵。後來以所徵物色,添助軍裝衣賜,將令通濟,宜示矜蠲。今據緊慢去處,於見輸稅絲上,每兩作三等,酌量納錢,收市軍裝衣賜,其絲仍與除放。”其年閏十二月,吏部尚書李琪上言:“請賦稅不以折納爲事,一切以本色輸官,又不以紐配爲名,止以正稅加納。”敕曰:“本朝徵科,惟配有兩稅,至於折納,當不施爲。宜依李琪所論,應逐稅合納錢物斛鬥鹽錢等,宜令租庸司指揮,並準元徵本色輸納,不得改更,若合有移改,即須具事由聞奏。”

天成元年四月,敕:“應納夏秋稅,先有省耗,每鬥一升,今後止納正稅數,不量省耗。”四年五月,戶部奏:“三京、鄴都、諸道州府,逐年所徵夏秋稅租,兼鹽曲折徵,諸般錢穀起徵,各視其地節候早晚,分立期限。”其月敕:“百姓今年夏苗,委人戶自通供手狀,具頃畝多少,五家爲保,委無隱漏,攢連手狀送於本州,本州具狀送省,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,如人戶隱欺,許令陳告,其田倍令並徵。”

長興二年六月,敕:“委諸道觀察使,屬縣於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。與村人議,有力人戶出剩田苗,補貧下不迨,肯者即具狀徵收,有詞者即排段檢括。自今年起爲定額。有經災沴及逐年逋處,不在此限。”三年十二月,三司奏請:“諸道上供稅物,充兵士衣賜不足。其天下所納斛鬥及錢,除支贍外,請依時折納綾羅絹帛。”從之。

晉天福四年正月,敕:“應諸道節度刺史,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徵。所納田租,委人戶自量自既。”

周顯德三年十月,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,今後夏稅,以六月一日起徵,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,永爲定製。五年七月,賜諸道《均田圖》。十月,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,下諸州檢定民租。六年春,諸道使臣回,總計檢到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。

唐同光二年,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,軍民商旅凡有買賣,並須使八十陌錢。

唐同光二年二月,詔曰:“錢者,即古之泉布,蓋取其流行天下,佈散人間,無積滯則交易通,多貯藏則士農困,故西漢興改幣之制,立告緡之條,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。宜令所司散下州府,常須檢察,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,又工人銷鑄爲銅器,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,勿令商人般載出境。”三月,知唐州晏駢安奏:“市肆間點檢錢帛,內有錫鑞小錢,揀得不少,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。”詔曰:“帛布之幣,雜以鉛錫,惟是江湖之外,盜鑄尤多,市肆之間,公行無畏,因是綱商挾帶,舟楫往來,換易好錢,藏貯富室,實爲蠹弊,須有條流。宜令京城、諸道,於坊市行使錢內,點檢雜惡鉛錫錢,並宜禁斷。沿江州縣,每有舟船到岸,嚴加覺察,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,如有私載,並行收納。”

天成元年八月,中書門下奏:“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,多是銷熔見錢,以邀厚利。”乃下詔曰:“宜令遍行曉告,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,即許鑄造。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,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,如違省價,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。”

清泰二年十二月,詔御史臺曉告中外,禁用鉛錢,如違犯,準條流處分。

晉天福二年,詔:“禁一切銅器,其銅鏡今後官鑄造,於東京置場貨賣,許人收買,於諸處興販去。”

周廣順元年三月,敕:“銅法,今後官中更不禁斷,一任興販,所在一色即不得瀉破爲銅器貨賣,如有犯者,有人糾告捉獲,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,並處死。其地分所由節級,決脊杖十七放,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,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。”

江南因唐舊制,饒州置永平監,歲鑄錢,池州永寧監、建州永豐監,並歲鑄錢,杭州置保興監鑄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