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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六十 禮二十 沿革二十 嘉禮五大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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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(晉 東晉 宋)

通典 卷六十 禮二十 沿革二十 嘉禮五

晉範朗問蔡謨曰:"甲有庶兄乙爲人後,甲妹景已許嫁而未出。今乙亡,如鄭玄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,景今應爲乙服小功,本是周親,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?"蔡答曰:"按禮"大功之末,可以嫁子",不言降服復有異也。兄在大功,嫁降服小功之妹,猶父在大功,嫁小功之女也。謂甲今嫁景,於禮無違。"範難曰:"禮"小功不稅,降而小功則稅之"。又"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而長殤中殤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"。又"小功之末可以娶妻,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"。據此數事,則明降服正服,所施各異,今子同之,其理何居?"蔡答曰:"夫服有降有正,此禮之常也。若其所施,必皆不同,則當舉其一例,無爲復說稅與娶也。今而然者,明其所施有同有異,不可以一例舉,故隨事而言之也。鄭君以爲下殤小功不可娶者,本齊縗之親也。按長殤大功亦齊縗親,而禮但言下殤不可以娶,而不言長殤不可以嫁,明殤降之服,雖不可娶而可嫁也。所以然者,陽唱陰和,男行女從,和從者輕,唱行者重,二者不同,故其制亦異也。"範又難曰:"禮舉輕以明重,下殤猶不可娶,況長殤大功何可以嫁。知禮所謂大功末者,唯正服大功末耳。"蔡答曰:"下殤不可娶妻者,謂己身也。吾言長殤可以嫁子者,謂女父也。身自行之,於事爲重;但施於子,其理差輕。然則下殤之不娶,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。"

東晉臺符:"廬陵公主薨,琅琊、東海二王,於禮爲應得婚與不?"(太學博士袁矯之等按:"公主於二王屬爲姑,二王出爲人後,主又出適,今應降服小功。然本是周親,雖降而爲疏,本親情重,始薨方當制服,而疑可婚與不。")太常王彪之曰:"二王出後二國,禮,爲人後,降本親一等,又云"爲姑姊妹適人者小功"。二王應制小功之服。禮,小功絕哭,可以娶妻;下殤之小功則不可。先儒之說,本齊縗之親,故除喪而後可婚。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,本亦齊縗之親,情例如禮,不應成婚。"(彪之與會稽王箋曰:"王者君臨萬國,以禮義聲教也。今若皇子獨違規矩,恐遐邇之談,不必許也。且自元康以來,朝臣之家犯禮婚者,不見重責。故尚書僕射裴頠,當代名士,於時以兄弟子喪末,爲息拜時,其息服除也。議者謂父子並應貶責。兄弟子下流之喪,不同於姑。古者諸侯絕周,而卿大夫之喪,在殯猶不舉樂,不以本週喪未葬行嘉禮也。況廬陵長公主,於禮不應絕服,喪今未葬乎!")

宋庾蔚之謂:"禮雲"下殤之小功則不可",而不雲再降之小功,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。"

 大功末可爲子娶婦議(晉)

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,在服末欲爲兒婚,書訪尚書範汪曰:"禮有"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婦"。下章雲"己雖小功,既卒哭,可以娶妻"。己有小功喪,則父便應有大功喪。以義例推之,小功卒哭可以娶妻,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?"(有舅姑曰婦。無舅姑曰妻。)範答曰:"按禮"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嫁子"。此於子已爲無服也。以己尚在大功喪中,猶未忍爲子娶婦,近於歡事也。故於冠子嫁子則可,娶婦則不可矣。己有緦麻之喪,於祭亦廢,婚亦不通矣,況小功乎!"崧又曰:"禮"己雖小功,既卒哭,可以娶妻"。己有小功,則父有大功。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,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,將不嫌邪?"汪曰:"五服之制,各有月數,月數之內,自無吉事,故曰"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"。春秋左氏傳: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,叔向對曰:"寡君之願也。縗絰之中,是以未敢請。"(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。)禮貴妾緦,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。推此而言,雖輕喪之麻,猶無婚姻之道也,而敦本敬始之義,每於婚冠見之矣。雜記曰"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婦"。(按大功之末,猶未忍爲子娶婦,小功之末,乃爲子娶耳。)而下章雲"己雖小功,卒哭,可冠、娶妻也"。二文誠爲相代,尋此旨,爲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,非通例也。禮,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。至於仲春會男女,便雲:"於此時也,奔者不禁"。此亦是權禮,非經常之典也。"崧又訪於江彪,彪答曰:"按"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婦"。又"己小功卒哭,可以娶妻"。此悉是明文正例,當不如範語。爲此議者,皆於爲婚之主也。娶婦則父爲主,娶妻則己爲主,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禮,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。又禮稱娶妻,則是無父之正文。謂大功之末娶婦,於禮例猶尚不安。今所爲者重,所虧者輕。又準時人由來之比,自不致嫌。"於是崧依議爲兒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