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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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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喪遇閏月議(東晉 宋 齊 樑 後魏)

通典 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

東晉孝武帝寧康二年七月,簡文帝崩,再周而遇閏。博士謝攸、孔粲議:"按左氏春秋經,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,天王崩;乙未,楚子卒。其閒相去四十二日,是則乙未閏月之日也。經不書閏月而書十二月,明閏非正,宜附正之文。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,是附前月之證。又禮記曰"喪事先遠日",則祥除應在閏月。"尚書左丞劉遵議:"喪紀之制,歲數者沒閏,而三年之喪閏在始末者,用舍之論,時有不同,唯當本乎閏之所繫,可以明折衷。經傳具四時以編年,一時無事,經書首月,及其有事,隨月而載,初不書閏者,以閏附正月,不應特見也。唯魯文公六年,書閏月不告朔,指見告朔之餘無事也。又文公元年閏三月後,故傳曰"於是閏三月",欲審所附,此明證。設此閏遭喪者,取其周忌,應用來年三月,既合喪期大數,得周忌定日。何休亦以爲然,朝同論之不嫌。原其所由,在乎閏附前月而不屬後故也。始喪在閏月,以附前,祥除遇之,豈得屬後。立閏有定所,而施用有彼此,求之理例,殊不經通。且喪疑從重,不貳之道,祥用遠日,禮之正典。愚謂周忌故當用七月二十八日,大祥應用閏月晦,既得周忌之正,不失遠日之義。禮之遠日,誠非出月遇閏而然,蓋隨時之變耳。"劉遵用閏月祥。

散騎常侍鄭襲議雲:"中宗、肅祖皆以閏崩,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。先朝尚爾,閏附七月,用之何疑。荀司徒亦以閏薨,荀家祥亦用閏之後月。諸荀名德相繼,習於禮學,故號爲名宗。議者引周官、左氏而非公羊、穀樑。今按周官、左氏傳而書,自書閏月中事,閏月長三十日,(長音直兩反。)三十日中何得無事,不明閏月,非附月之理也。議者稱,三年之喪二十五月,遇閏之年,便二十六月。三年之喪,不應以閏爲月。議者稱,禮傳終身之哀,忌日之謂,不唯週年子卯之謂。代不用子卯。閏月及大月三十日亡,至於無閏之年及與小盡,都是無忌,所以古人用子卯也。簡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,己未之日。今年己未在閏月十日。時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。若己未在他月,今者不能變改。閏附七月,己未在閏,今者用閏,益合遠日之情也。"

吏部郎中劉耽議以爲:"喪禮之制,週年沒閏者,議以閏非正月,故略而不數。是以丘明謂之閏三月,公羊則曰天無是月。由此言之,閏無定所,隨節而立,其名稱則在上月。是以卒於閏者,則以所附之月爲周;至於祥變,理不得異。豈有始喪則附之於前,祥變則別之於後?以例推之,情所未安。且夫禮雖制情,亦復因情制禮,若情因事伸,則古人順而不奪。是以每於祥葬,鹹用遠日,斯所以即順物情,因可伸之。故數年則沒閏,喪禮所不嫌,附於前月,春秋之明義。愚謂國祥用閏月晦,既合經傳附前之義,又得遠日伸情之旨。且喪疑從重,古今所同,詳尋理例,謂此爲允。"

太常丞殷合議謂:"忌不可遷,存終月也。祥不必本月,尚遠日也。謂宜以七月二十八日爲忌,閏月晦而祥。"

尚書右丞戴謐議:"尋博士所上祥事,是專用吳商議也。商之所言,依公羊何氏注及禮之遠日也。禮稱三年之喪,十三月而小祥,二十五月而畢。春秋傳曰:"三年之喪,其實二十五月。"此喪服之大數,周月之正文也。又云"喪以月者數閏,以歲者不數閏"。是爲有閏則十四月而祥,二十六月而除,不用喪月之常數,所以重周忌之正也。夫練除之節,喪禮之大;終身之哀,忌日之謂。喪中遇閏,禮不可略,周忌之月,不可而移,故緣情以立制,變文而示義也。至閏在喪表,三年之限已全,周忌之正已得,何故於此而復延月邪?議者據左氏之閏三月,公羊無是月,穀樑附月餘日,以明閏非月數,皆應屬前之證。按推考分度,隨以置閏,閏月之所在,年中無常,要當有系,以名其所在。三月後謂之閏三月,閏三月非三月也。天無是月,非常月也。非無此月,所在無常也。穀樑亦云"積分以成月"。經傳之文,先儒舊說,並不謂閏是餘日不別月數而以六十日爲一月也。三年之喪,禮之所重,其爲節文,不專一制。亡在於閏,喪者之變,祥除之事,無複本月,應有所附,以正所周。閏在三月後,附於三月,喪紀無違,順序有節,合三傳、三禮意也。若閏非月數,皆屬以前,功服葬月,何以數之?於葬則數,於祥則否,用舍二義,未知安也。凶事遠日,言月中之遠耳;若遷一月,當是遠月,豈遠日之義邪!卜葬之遠,不出於月,卜祥之遠,而乃包閏,卜同遠異,復非所宜也。按何休雲"閏死者數閏以正周月",非死月不得數,大較粗同。但其年無閏,而以乙未爲閏之日,考校經傳,未之詳耳。吳商採尋,便爲正義,不亦謬乎!閏在喪中,略而不計,祥除值閏,外而不取,重周忌也。閏亡無正,推以附前,喪期不闕,順序不悖,合禮變也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