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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禮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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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五服年月降殺之四

通典 卷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禮十三

  ○大功殤服九月七月(不爲殤議附)

周制,喪服:"大功之殤中從上,小功之殤中從下。"(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。大功之殤中從上,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,此主謂大夫之爲殤者服也。凡不見者,以此求之。)又曰:"齊縗之殤中從上,大功之殤中從下。"(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。大功之殤中從下,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。此主謂妻爲夫之親服也。五服之中,親者上附,疏者下附。)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,十五至十二爲中殤,十一至八歲爲下殤,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。無服之殤以日易月。故子生三月,則父名之,死則哭之,未名則不哭。(男女未冠笄而死,可哀殤也。以日易月者,生子一月,哭之一日。殤而無服者,哭之而已。)丈夫冠而不爲殤,婦人笄而不爲殤。(盧植雲:"女年十五笄。"鄭玄曰:"成人也。婦人許嫁而笄。未許嫁,與丈夫同。"公羊傳雲:"許嫁則笄而字之,死以成人之喪服之。")

齊魯戰於郎,(魯哀公十一年,齊師伐我也。)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,(邊界小城曰保。)嘆曰:"君子不能爲謀也,士不能死也,不可,我則既言矣。"(欲敵齊師踐其言。)與其鄰童汪踦往,皆死焉。魯人慾勿殤童汪踦,問於仲尼。仲尼曰:"能執干戈以衛社稷,雖欲勿殤,不亦可乎。"

凡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,妻不殤夫。

漢戴德雲:"七歲以下至生三月,殤之,以日易月。生三月哭之。朝夕即位哭。葬於園。既葬,止哭,不飲酒食肉。畢喪各如其日月。此獨謂父母爲子與昆弟相爲耳。"(吳徐整問射慈曰:"八歲以上爲殤,有服,未滿八歲爲無服。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,七歲十二月死,此爲七歲,則無服也。或以元年十二月生,以八年正月死,以但跨八年,計其日月,適六歲耳。然號爲八歲,日月甚少;全七歲者,日月爲多。若人有二子,各死如此,其七歲者獨無服,則父母之恩有偏頗。"答曰:"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,不以歲也。"問曰:"無服之殤,以日易月,哭之於何處?有位無?"答曰:"哭之無位。禮,葬下殤於園中,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。其哭之就園也。")

晉袁準喪服傳曰:"按孔子家語曰:"男子十六而成童,女子十四而化育。"此成人之大例也。人成有早晚。又按左氏傳曰:"國君十五而生子,冠而生子,禮也。"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爲成人矣。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,此墮齒之大例也。以是而處殤之義,則七歲至九歲宜爲下殤,十歲至十二宜爲中殤,十三至十五宜爲長殤,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。十九以下,四歲之差,傳所記言,非經典也。二十而冠,三十而娶,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。若必三十,則舜適爲得禮矣,奚爲稱鰥哉!"

崇氏問雲:"舊以日易月,謂生一月哭之一日。又學者雲,以日易月者,易服之月,殤之周親者,則以十三日爲之制。二義不同,何以正之?"淳于睿答雲:"按傳之發正於週年之親,而見服之殤者,以周親之重,雖未成殤,應有哭日之差。大功以下,及於緦麻,未成殤者,無復哭日也。何以明之?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,下殤小功,無服之殤,無容有在緦麻,以其幼稚,不在服章,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。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,下殤緦麻,無服之殤則已過絕,無復服名,不應制哭。故傳據周親以明之。且緦麻之長殤,服名已絕,不應制哭,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?"

範甯與戴逵書,問馬、鄭二義。逵答曰:"夫易者,當使用日則廢月,可得言易耳。鄭以哭日準平生之月,而謂之易。且無服之殤,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,他親長中,降而不服,故傳曰"不滿八歲以下,皆爲無服之殤也"。如馬義,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。若如鄭義,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?若復哭其生月,則緦麻之長殤,決不可二百餘日哭。鄭必推之於不哭,則小功之親,以志學之年,成童而夭,無哭泣之位,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。"甯又難逵曰:"傳雲不滿八歲爲無服,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。尋制名之本意,父之於子,下殤小功,猶有緦麻一階,非爲五服已盡。而不以緦麻服之者,以未及人次耳。"

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:"諸侯體國,嗣孫至重,欲其胤嗣早繼者。文王之爲世子,在於王季之時,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,而十五便生武王。推此而言,則禮許世子以早冠。禮,男子冠而不爲殤。既冠婚姻,不復得以殤服服之。謂以爲嗣孫,年已十八,備禮冠娶,當從成人之例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