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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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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改葬服議(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)

通典 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

周制,喪服曰:"改葬緦。"(馬融曰:"棺有弛壞,將亡屍柩,故制改葬。棺物敗者,設之如初,其奠如大斂時。不制斬者,禮已終也。從墓之墓,事已而除,不必三月。唯三年者服緦,周以下無服。"鄭玄曰:"雲服緦者,臣爲君,子爲父,妻爲夫。親見屍柩,不可無服,服緦三月而除之。"王肅雲:"本有三年之服者,道有遠近,或有艱故,既葬而除,不得待有三月之限。")春秋穀樑傳:魯莊公三年,葬桓王。傳曰:"改葬也。(範甯曰:"改葬,當言改以明之,猶郊牛之口傷,改卜牛是也。傳當以七年乃葬,故謂之改葬。")改葬之禮,緦,舉下緬也。"(範甯曰:"緦者,五服最下。言舉下緬,上從緦,皆反其故服。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,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。"江熙曰:"薨稱公,舉五等之上。改葬之禮緦,舉五服之下,以喪緬邈遠也。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。禮以其爲交神明者也,不可以純兇,況其緬者乎!是故改葬之禮,其服唯輕。言緬,所以釋緦。")

漢戴德雲:"制緦麻具而葬,葬而除,謂子爲父、妻妾爲夫、臣爲君、孫爲祖後也。無遣奠之禮。其餘親皆吊服。"(陳鑠問趙商雲:"親見屍柩,不可吉服,既虞可除,何爲乎三月?"商答曰:"經雲"改葬緦",三月而除。三月一時,無他變易。今既緦,無因便除,故待三月除,以順緦之數。")

魏王肅雲:"司徒文子改葬,其叔父問服於子思。子思曰:"禮,父母改葬,緦而除,不忍無服送至親也。""肅又云:"本有三年之服者,道有遠近,或有艱故,既葬而除,不待有三月之服也。非父母,無服,無服則吊服加麻。"(吳徐整問射慈雲:"改葬緦,其奠如大斂,從廟之廟,從墓至墓,禮宜同也。又此大斂,謂如始死之大斂邪?從廟悉謂何廟?牲物何用?"慈答:"奠如大斂奠,士大斂特豚。從禰廟朝祖廟,從故墓之新墓,皆用特豚。大夫以上,其禮亡。以此推之,大夫奠用特牲,天子太牢,諸侯少牢。")

晉袁準正論雲:"喪無再服,然哀甚,不可無服。若終月數,是再服也。道遠則過之可也,道近旬月可也。或問何親服緦,大功以上可也。"

東晉賀循答傅純雲:"鄭玄雲三月者,以親睹屍柩,故三月以序其餘懷。但遲速不可限,故不在三月章也。王氏虞畢而除,且無正文。鄭得從重,故要記從之。"

殷仲堪問範甯曰:"從兄道林營遷改事,先儒並不疑緦服,代所多用,且當依行。至於釋除,王鄭不同,何者爲允?"甯答曰:"改葬者非常,故不在五服之章。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爲斷,亦猶久喪服逾三年。"又云:"父喪未葬,主喪者不除。當其爲主,五服皆然。苟有事故,葬必逾期,此非常之通服也。"

成帝咸和四年,太尉庾亮改葬,服齊縗。鹹康三年,司空何充改葬亦然。蔡謨以爲改葬斬縗,禮言緦者,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。

範汪與江惇書曰:"孝子重睹靈櫬,哀心慟踊,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,三月而除。此乃儀禮數字,了無首尾,今人有疑。孫放改葬其祖,放開壙,服斬縗,一門反服。從行者待柩至,以縗絰迎於郊。二月事畢,放父四月晦除,放兄弟二月晦除,此皆反服。"(孟陋難放曰:"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。"放答曰:"禮亦有積年而無變,久喪是也。或再以表哀,親屬臨壙是也。或旬月而除,訖葬即吉是也。或服重而月促,齊縗三月是也。")

何琦雲:"皇祖恩遠,猶不敢以輕服服之,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!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,則爲二斬,於禮亦違順。鄭玄三月之義,則進退有疑。從王肅虞除之文,則就吉倉卒。從蔡謨,則關於二斬。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,而緦無異條也。"

王濛曰:"改葬緦,奪之以斬可也。今若極重製於旬日,同至痛於始哀,而就吉不漸,於禮有疑。"於濟答曰:"蔡謨雲:傳雲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,乃始喪正服耳。且斬縗之末,便自縞冠麻衣,乃輕於緦麻,然猶以服至尊矣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