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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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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皇太子降服議(晉 宋)

通典 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

晉孔安國問徐邈雲:"皇太子爲新安公主當何服?"邈答雲:"禮,父母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。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,皆降絕旁親,唯父母之所服,子乃敢服。王侯絕周,不爲姊妹服;太子體君之尊,亦同無服;皇子厭其君,又不敢服。"

宋庾蔚之謂:"今唯太子從君所服,皇子、公子則無厭降。"

  皇太子爲太后不終三年服議(晉 宋)

晉武帝泰始十年,武元楊皇后崩,及將遷於峻陽陵,依舊制,既葬,帝及羣臣除喪即吉。先是,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,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。博士陳逵議,以爲:"今制所施,蓋漢文權制,興於有事,非禮之正。皇太子無有國事,自宜終服。"詔更詳議。尚書杜元凱以爲:"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,始同齊斬,既葬除喪服,諒闇以居,心喪終制,不與士庶同禮。"(其議並具喪禮卷中。)禮官博士張靖等議,以爲:"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,以日易月,道有污崇,禮不得全,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。"博士陳逵等議,以爲:"三年之喪,人子所以自盡,故聖人制禮,自上達下。是以今制,將吏諸遭父母喪,皆假寧二十五月。敦崇孝道,所以風化天下。皇太子至孝著於內,而縗服除於外,非禮所謂稱情者也。宜其不除。"尚書魏舒等奏,以爲:"靖、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,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。皇太子從曰撫軍,守曰監國,不無事也。喪服妻爲夫,妾爲君,皆三年。揆孝景即吉於未央,薄後、竇後必不得齊斬於別宮,此可知也。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,與國爲體,宜遠遵古禮,近同時制,屈除以寬諸下。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,至於大臣,亦奪其制。昔翟方進自以身爲漢相,居喪三十六日,不敢逾國典,而況於皇太子耶?謂皇太子宜如前奏,除服諒闇終制。"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,從國制除縗麻,諒闇終制。

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,摯虞答杜書曰:"僕以爲除服誠合事宜,附古則意有未安。五服之制,成於周室。周室以前,仰迄上古,雖有在喪之哀,未有行喪之制。故堯稱遏密,殷曰諒闇,各舉其事而言,非未葬降除之名也。禮有定製,孝景之即吉,方進之從時,皆未足爲準。蓋聖人之於禮,譏其失而通其變。今皇太子未就東宮,猶在殿省之內,故不得伸其哀情,以宜奪制。何必附之於古,欽以舊義哉!"

於時外內卒聞杜議,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,杜亦不自解說,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爲證,令大義著明,足以垂示將來。暢遂撰集書傳舊文,條諸實事成言,以爲定證。

宋文帝元嘉十七年,元皇后崩,皇太子心喪三年。禮,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,代或兩行。皇太子心喪畢,詔使博議。有司奏:"喪禮有禫,以祥變有漸,不宜頓除即吉,故其閒服以綅縞也。心喪已經十三月,大祥十五月,禫變除,禮畢餘情一週,不應復有再禫。宣下以爲永制。"詔可。

  皇太子爲所生母服議(皇子附○晉)

晉孝武帝太元中,太子所生陳淑媛薨,尚書疑所服。徐邈以爲:"宜依公子爲母練冠麻衣,既葬除之。"殷仲堪以爲:"當依庶子爲後,服所生母緦,皇子服乃練冠耳。按緦麻章中有"庶子爲後,爲其母",傳曰"與尊者爲體"。今皇太子繼體宸極,正位儲宮,猶可同稱庶乎?當與尊者爲體。"徐邈又曰:"嫡子服所生,禮無其文者,蓋不異於庶子,故總以公子爲言,推義可知。既曰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服,則正庶均於降奪,雖登位儲宮,而上厭所天,義不異也。至於既孤,則餘尊之厭輕矣。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,而爲後者服其母緦。此存亡異禮,何可一其制耶?"殷又曰:"伯父與尊者爲體,諸無子者立宗人爲子,便當降其本親。尋爲後之言,將關於存亡也。"徐又按:"喪服傳三月不舉祭,因而服緦,明已主烝嘗,非復嫡子之時也。"

姜輯議渤海王服範太妃事:"喪服雲"君爲女子子嫁於國君者"。傳曰:"尊同,則得服其親服"。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爲君者,其父亦不降之明矣。士之妾子不降母者,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。然則尊與父同,不見厭者,亦宜伸其情,盡禮於其母。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,而母已受王命之寵,成太妃之號。愚謂太妃之尊,但當自降於渤海,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。至於渤海三王,自宜盡爲母之制,不復厭於安平,以從公子降等之禮。"按薛公謀議:"皇子以封爲王,列土守蕃,不得戚於天子者,父卒爲母三年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