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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典 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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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(晉)

通典 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

晉武帝太康中,尚書令衛瓘表:"前太子洗馬濟陰郤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,母亡不致喪歸,便於堂北壁外下棺,謂之假葬。三年即吉,詔用爲徵東參軍。或以爲城寺之內,屋壁之間無葬處,不成葬,則不應除服。主者連欲明用權不過其舉,下司徒部博士評議。"詵表自理曰:"臣生三月而孤,隨母依外祖,舅爲縣悉將家。以咸寧二年母亡,家自祖以下十四墳在緱氏,而墓地數有水,規悉遷改,常多疾病,遂便留此。此方下溼,唯城中高,故遂葬於所居之宅,祭於所養之堂,不知其不可也。"詔問山濤,濤答言:"詵前喪母,得疾不得葬送,於壁後假葬,服終,爲平輿長史。論者以爲不正合禮,是以臣前疑之。詵文義可稱,又甚貧儉,訪其邑黨,亦無有他。"詔問應清議與否。濤雲:"自爲不與常同,便令人非,恐負其孝慕之心,宜詳極盡同異之論。"兗州大中正魏舒與濤書:"郤詵至孝,中閒去郎,正爲母耳。居喪毀瘁,殆不自全。其父喪在緱氏,欲改葬,不能自致,故過時不葬。後於家堂北假葬,埏道通堂中,不時閉,服欲闋乃閉。葬後經年乃見用,作平輿監軍長史。任意傷俗,以葬不時閉,常爲作口語。其事灼然,無所爲疑。"瓘書雲:"凡以意相是非者,不可輕以相貶也。"

 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(周 晉 宋)

周制,喪服小記曰:"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。(盧植曰:"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,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。"鄭玄雲:"再祭,練祥也。")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。"(王肅曰:"不同者,異月也,謂葬後一月練,後一月大祥也。除重服宜有漸,閒一月若異時矣,故言不同時者,但不同月耳。"鄭玄同。)

晉杜元凱雲:"自天子諸侯以下,若赴時速葬則赴虞,至於平坐,必須其哀殺也。若過時不葬,則以麻終喪而除,至葬復修服,既祔,明一月練而祭,又明一月大祥而祭。必再祭者,象本當再歲故也。若二十五月而葬,則便祥除不復練也。"

束皙問步熊曰:"三年喪不葬,五年後復葬,當練否?"熊答曰:"禮雲練祥之間必異月,與此同也。"

袁準正論曰:"先儒以爲再祭,小祥大祥也。而喪者已祥則除,大祥不應復禫。且虞在既葬,不在日月,禫在喪終,不在早晚,故宜禫不宜祥。"

虞喜釋疑曰:"若如鄭意,既祔明月練而祭,又明月祥,此則葬至祥,合爲三月,適足爲一時,何得言不同時而除?練祥皆周之正數,再祭當爲練祥,不得闕而用禫。又按:袁準雲"有練無祥",失之矣。鄭玄言練祥是也。餘謂喪服既終,葬已逾月,然猶再祭者,存其大制耳。此二祭,蓋同日而異時,時謂日也,非三月之時。禮亦有一日再祭,檀弓雲"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"。"

王薈問範甯曰:"人有父在遭母喪,十七月乃得葬,便當頓除,更復練祥邪?"答曰:"三年而後葬者,必再祭,練祥之祭也。主喪不除,未葬不變也。十七月既祥,即除服,不禫可知也。"

宋庾蔚之問答曰:""有葬在小祥之月,此月復有虞祔之禮。便用晦祥,於理爲速,此與久喪復異。取後月祥練,於情允否?"答曰:"三年後葬,祥不在葬月耳。今未爲絕久,祥理取後月也。"又問曰:"葬與練祥三事各月,猶未足申漸殺之情,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!虞喜之言,不近人情。盧、鄭、王皆以此不同時日,良有由也。言各有當,亦不嫌同辭。春夏秋冬既各爲一時,一日有十二時,然十二月何爲不得各爲一時之言也!""

  久喪不葬服議(周 漢 晉 東晉 樑)

周制,禮記喪服小記曰:"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。其餘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"(鄭玄曰:"其餘謂旁親也。以麻終月數,不葬者喪不變也。"盧植雲:"子孫皆不除,以喪主爲正身。其餘旁親者,以麻各終其月數除。")